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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09年5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游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
第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并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审核;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先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机型机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我省制定的总量控制量化指标内,根据职责及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各地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抄告同级公安、工商部门及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于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被新闻媒体频频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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