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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三读通过

    文/编辑部

    根据台湾当地电子游戏产业媒体的报导指出,台北市议会在今(2010)年的5月26日三读通过「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最受当地电子游戏产业界关切的『普通级电子游戏场』设置问题,未来将有机会在百货公司与大型商业卖场内申请设立。

    据了解,已延宕多年的「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在台北市议会三读通过。此自治条例的内容,正式为『普通级电子游戏场』解禁,条件放宽为临接宽度12公尺以上道路,并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50公尺以上;但『限制级电子游戏场』的条件依旧严格,需临接宽度30公尺以上道路,并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1000公尺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须具备下列条件,包括申请者须为营业场所所在之购物中心、百货业或游乐园业之负责人、公司或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为「电子游戏场业」、「其他综合零售业」、「电子游戏场业」、「百货公司业」、「电子游戏场业」与「游乐园业」,以及资本额达1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上。

    报导指出,若依照此自治条例所设的条件来看,目前台北市内仅有少数地点符合,如爱买大直店、大润发内湖一店、大润发内湖二店、家乐福内湖店、家乐福桂林店、好市多内湖店;百货公司则是新光三越信义新天地A4、新光三越信义新天地A8、新光三越信义新天地A9、新光三越信义新天地A11、101购物中心、京华城购物中心、美丽华百乐园与微风广场等近几年开幕的大型百货、大卖场,未来较有可能申请设立普通级电子游戏场。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自治条例」大事纪

    2005年05月03日 市议员王正德于议会质询中,要求建设局及商管处加快完成开放益智类电玩相关办法

    2005年08月12日 台北市政府于国父纪念馆中山讲堂举行「普通级益智类电子游戏场业设置及管理政策公听会」。

    2005年09月22日 台北市政府于国立师范大学进修推广部一楼演讲堂举行第二次「普通级益智类电子游戏场业设置及管理政策公听会」

    2005年12月22日 台北市建设局邀请北市各部会、业者于市府商管处召开草案研商会议。

    2006年04月03日 商管处就电子游戏场管理自治条例草案内容向市长马英九进行简报,获得市长首肯。

    2006年10月03日 「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管理自治条例」(草案)通过台北市市政会议,并送往市议会审议,未过关。

    2007年02月08日 市长郝龙斌在「台北国际电玩展」开幕典礼中指出,市府将解除现行法令限制,开放百货公司、大卖场等场所设置益智类电玩。

    2008年05月27日 「台北市电玩管理自治条例」(草案)通过市政会议,送往市议会审议,但未过关。

    2010年05月26日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市议会三读通过,并送行政院核定。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

    第一条 台北市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主管机关得将电子游戏场业之管理及处罚事项,委任台北市商业处 (以下简称商业处)执行。

    第三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设立,应向市政府申请营业级别证;未依本自治条例规定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场业。

    前项营业级别证之核发,以一门牌一营业主体为限。

    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之公司或商业,在未缴清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或本自治条例之罚锾前,市政府不受理其营业级别证之申请或变更。

    第四条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 申请人应为营业场所所在之购物中心、百货业或游乐园业之负责人。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应具体列明「电子游戏场业」及「其他综合零售业」、「电子游戏场业」及「百货公司业」或「电子游戏场业」及「游乐园业」。
    三 公司或商业之登记实收资本额应为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第五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普通级:应临接宽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并应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五十公尺以上。
    二 限制级:应临接宽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并应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一千公尺以上。
    前项规定之临接道路,以营业场所之主要出入口为认定基准;前项规定之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其所在购物中心、百货业或游乐园业全栋营业楼地板面积10000平方公尺以上。
    二 电子游戏场业最小设置单层营业楼地板面积1000平方公尺以上。

    第六条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应另行检附设置电子游戏机之名称(与主板一致)、相片、数量、操作过程说明书、制造厂名称、设置平面图及经济部评鉴通过之文件供审查;其机台变更时,亦同。
    电子游戏场业营业机台游戏内容及文件之审查,由市政府设审查委员会为之。
    第一项审查所需规费基准及第二项审查委员会之组织与作业程序,由市政府定之。
    机台未经审查通过或机台有变更,未依第一项规定办理时,不得摆设。

    第七条 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不得于夜间10时至翌日8时营业。
    前项营业时段,应于营业场所入口处明显标示。

    第八条 经营电子游戏场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营业场所不得雇用未满18岁之人。
    二 营业场所全面禁止使用酒类及槟榔;并应设置明显之禁止标示。
    三 营业场所严禁提供、贩卖、施用毒品或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如发现有上述情事,应立即报警处理。
    四 营业场所室内15分钟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过85分贝(dbA),瞬间最大音量不得超过115分贝(dbA)。
    五 营业场所照明应保持在三百米烛光以上。
    六 机台不得改装、变异、装设控制器或切换器操控游戏画面。
    七 机台不得具有按游戏积分或机率退币、兑换彩票(券)、开分、押分或倍数等押注性或射幸性之功能。
    八 禁止营业场所实施门禁管制或装设规避检查或其他妨碍进出之设备。
    前项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规定,于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业不适用之。

    第九条 市政府为提倡正当休闲活动及健全产业发展,得定期对电子游戏场业进行评鉴,并公布评鉴结果。
    市政府办理前项评鉴作业,得邀请相关机关为之。

    第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前段或第六款至第八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第十二条 违反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后段或第四款至第五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第十三条 本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前已领有营业级别证之电子游戏场业,于本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后不合规定者,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外,应于6个月内改善,逾期则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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