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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关于调整苏州市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设立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全省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文市[2011]36号)和《关于同意苏州市调整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设立条件和标准的批复》(苏文市[2012]29号)以及我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设立条件和标准的请求》(苏文行字[2012]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苏州市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设立(变更)条件和标准调整为:

    1.游艺娱乐场所必须设置在五星级酒店、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八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和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内,其他地区不得新增加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2.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苏州市区不得小于800平方米,县级市不得小于600平方米;

    3.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苏州市区要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市要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指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机种设备价值)投入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60%;

    4.其他设立条件和标准按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全省游艺娱乐场所布局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文市[2011]36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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