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游艺风官方网站!
    (浙江)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布局规划的公告

    按照“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管措施、明确机型机种为抓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第二期)的通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经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同意(杭文广新文管[2012]10号),现将《上城区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布局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9月3日止,公告期20天。


    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上城区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布局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第二期)》的通知(浙文市〔2011〕159号)及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杭文广新文管〔2012〕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准入,依法审批。根据“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采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行调节”的布局模式,在严格把控准入标准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审批工作。对已建电影院、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商业街区等区域配套或“捆绑式”经营的项目优先准入;对没有游艺娱乐场所的大区域内优先发展。采取审批与监管并举,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及步骤。同时接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督导检查审批的整个过程。

    (二)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升、优化市场结构,鼓励和引导游艺娱乐产业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二、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企业的经营性质。

    (一)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场所和区域: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医院、机关周围50米(含),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区域(含);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游艺娱乐场所不得与居民楼毗连。

    3、同一座建筑物内只能设立一家游艺娱乐场所。新设立的独立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使用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700平方米,其中不包括仓库、办公室等附属场地。三星级以上宾馆和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综合性文体设施设立游艺、游戏作为配套项目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4、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立包厢、包间,不得有隔墙(消防要求隔断的除外)。

    5、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与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游艺区与游戏区必须实行有效隔断,并悬挂明显的区域标志和警示标志;游戏区必须设立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6、场所经营面积与游艺游戏机总量之比不得小于7:1。

    7、兑奖区应单独设立,不得与兑币区设在同一柜台。

    8、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机种机型要求:

    1、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电子游艺beplay体育iso下载 不得具备或在机器内部保留退币功能、退币系统装置。

    2、非彩票类游艺游戏设施必须是依法生产或进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beplay体育iso下载 。

    3、彩票类机器必须是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推荐设备。

    4、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装或更换内部系统装置。

    5、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总装机量不得少于90台(组),其中游艺机数量不得少于总装机量的60%;设立配套项目的场所总装机量不少于60台,其中游艺机数量不得少于总装机量的60%。

    6、游艺、游戏机必须公告操作方法与安全警示。

    (三)下列人员不得投资游艺娱乐场所或在场所内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者在游艺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或负责人,终身不得设立娱乐经营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因经营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资格确认书或股东大会任命法人代表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面声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场地产权证明;

    7、经营场所区域位置图、平面图、经营分区规划图。

    8、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进行审核。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作出准予筹建的决定后方可开始筹建。申请人(法人)在筹建完毕,并经消防、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持以下材料向文化主管部门提请审核:

    1、消防部门开业使用前检查合格证;

    2、环保部门评估意见书;

    3、机种机型实际经营分区图;

    4、机器生产厂家(销售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机器清单、购机合同或购机发票(均需要由生产和销售商盖章);

    6、游艺游戏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书;

    7、资金证明。

    (二)审批程序

    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精神执行。

    1.公告。

    自2012年8月15日起,在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20天。

    2.申请。

    对于申请设立规划中的第二期游艺娱乐场所,实行预受理程序。日期
    自8月20日开始,9月10日结束,申请材料当场封存。受理地点:上城区惠民路26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电话:0571-8782355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受理。

    我局将依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

    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合格的,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查后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自材料补正并经审查合格的,按补正后的顺序实施受理。

    3.实地审查与公示。

    在受理之日起,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实地踏看。

    实地踏看合格的,进行10天的听证公示。需要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4.立项。

    经材料审查、现地踏看和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法人),按照“配套优先”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的报名和受理顺序由局重大审批集体会审领导小组集体会审。会审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文广新局按规定予以立项,发给筹建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到消防和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5、筹建。

    场所筹建装修期为6个月,期满前不能取得竣工验收,可申请延长3
    个月,再逾期原决定失效(非申请人原因经市和区两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再延期3个月)。

    6.发证。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到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行政审批窗口(3号窗口)申请发证。由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杭州市游戏游艺设备审核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开业验收审核改正意见书,场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核合格的,按上述规定作出许可并发证;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7.注册。

    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以及环境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法》后方可营业。

    四、实施方法

    1、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同一建筑物内有两家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且都符合条件的,按照“配套优先”的原则,优先发展配套经营场所;非配套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3、取得筹建意见书的申请人在筹建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场地用途的。原许可决定失效,经营场所应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五、附注

    1、本方案中所指的游戏机与游艺机,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下达〈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文市[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游戏机是指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游艺机是指运用机械原理或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

    2、本方案中规定的距离是指机关、医院、学校围墙或外沿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至实际经营区域建筑外沿间的直线距离。

    3、本方案中规定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游艺娱乐经营的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用房等与消费者无关的区域。

    4、本方案由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