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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与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要求,今年我司将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进行考核和巡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巡检对象

    1.考核对象:文化部命名的四批共15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以下简称“示范(试验)园区”)。

    2.巡检对象:文化部命名的五批共269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考核、巡检方式

    采取实地考核、巡检方式。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委托考核、巡检。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进行实地考核和巡检。

    其中,对于示范基地比较多的省份,可以报经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意,委托示范基地所在的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巡检。

    2.直接考核、巡检。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派出考核组、巡检组分别对部分示范(试验)园区、示范基地进行直接考核和巡检。

    三、考核、巡检时间

    从今年3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

    四、考核、巡检内容

    1.示范(试验)园区考核内容

    (1)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2)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3)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4)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6)有无违反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行为。

    2.示范基地巡检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等;

    (2)效益情况,主要是去年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要特点、亮点及在本行业的示范作用;

    (4)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

    (5)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结果上报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园区考核、基地巡检工作,认真协助我司完成该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分别报送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报告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概况、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存在问题的园区基地名单及处理意见等,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上报我司。

    联系人:储钰琦、邵二郎

    联系电话:010-59881784 59881783

    E-mail:c59881783@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邮编:100020(请以EMS快递方式投递)

    特此通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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