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省人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三)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四)《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三)歌舞娱乐场所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四)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装修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由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五)游戏游艺娱乐场所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六)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住所;
(三)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址、个人简历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或拟设游戏游艺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设备安放平面图;
(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九)项材料可在正式受理后提供。
四、审批程序
(一)由省文化厅受理设立申请;
(二)由省文化厅委托深圳、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实地核验场地及向社会公示、组织听证;
(三)省文化厅根据实地核验、公示及听证的情况进行审批;
(四)审批结果抄报文化部备案。
附件:
香港、澳门投资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设立独资经营娱乐场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