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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16〕87号)精神,做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深入推进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我厅对照国务院国发〔2016〕41号决定,修订了《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没有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

    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订稿)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

    五、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游艺娱乐场所应建立和实行游戏游艺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实行分区管理;对目前游艺场所使用的、未经内容审核的机型机种,要加贴临时性标签。今后,游艺娱乐场所未经发证机关审核,不得擅自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后,娱乐场所须统一使用新版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须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6〕83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及《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204号)同日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文化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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