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娱乐场所相关
(二十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318、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14条和第43条)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违法行为名称,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319、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320、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第14条和第43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竞合。对娱乐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
321、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322、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第14条和第43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竞合。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
323、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324、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第14条和第43条)
325、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第14条和第43条)
326、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327、娱乐场所赌博(第14条和第43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竞合。对娱乐场所赌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
328、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竞合。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
329、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第14条和第43条)
330、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第14条和第43条)
331、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第44条第1项)
33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第44条第2项)
333、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第44条第3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删改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规定竞合。对删改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删改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对娱乐场所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3项。
334、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第44条第4项)
335、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44条第4项)
对因未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而未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336、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第44条第5项)
337、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第45条第1项)
338、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第45条第2项)
339、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第45条第2项)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并回购娱乐奖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340、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第46条)
341、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第47条)
342、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第50条)
343、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第50条)
344、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第51条)
(二十八)《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345、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第41条第1款)
346、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第7条和第41条第2款)
347、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348、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349、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26条和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