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规范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管理由属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一)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三)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本办法;
(四)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记分制管理,根据评分状况确定娱乐场所管理等级。娱乐场所管理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以及待定等级,按照规定项目实行加减分、定期评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动态升降的评定机制,并悬挂统一制式的娱乐场所等级牌匾。
(一)评审分数达到85分以上的娱乐场所定为A级,属于正常监管场所,治安、经营状况良好,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实施正常管理。
(二)评审分数达到60分至84分的娱乐场所定为B级,属于加强监管场所,治安、经营状况一般,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应加强管理。
(三)评审分数59分以下的娱乐场所定为C级,属于重点监管场所,治安、经营状况较差,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
(四)在每半年等级评定期间内新开设的娱乐场所定为待定等级,并参照B级实施管理。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娱乐场所等级评定工作依托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初次等级评定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娱乐场所等级评定的结果应当在当地媒体中予以公告。
第六条 娱乐场所等级实行动态升降、定期评定和实时评定相结合的制度。娱乐场所等级初次评定完成后,定期评定工作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确定具体变更时间和权重系数后,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进行统计操作,并确定娱乐场所新的等级;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时评定或暂缓评定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娱乐场所初次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联合检查娱乐场所,并填写《娱乐场所初次等级评定评分表》和《娱乐场所初次等级评定审核表》,并于3日内通过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复审;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复审,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复核确定娱乐场所等级,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八条 《娱乐场所初次等级评定评分表》、《娱乐场所初次等级评定审核表》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初次等级评定,通过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端录入;《娱乐场所明查评分表》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明查,通过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录入;《娱乐场所暗访评分表》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暗访,通过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端录入;《娱乐场所等级直接变更表》仅适用于等级直接变更为C级的娱乐场所,通过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端录入。
第九条 参照B级管理的待定等级娱乐场所,其初次等级评定应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并于半年等级评定前完成。
第三章 动态升降
第十条 娱乐场所确定管理等级后,即进入记分管理和动态升降期间。在一个等级评定期间内,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将根据涉及娱乐场所的突发事件、明查暗访、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综合确定娱乐场所的等级变更、动态升降。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等级直接变更为C级:
(一)火灾;
(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或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三)3人以上伤亡的治安灾害事故;
(四)群体性事件;
(五)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时,隐瞒情况、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六)违法犯罪行为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暗访发现并通报的;
(七)治安问题突出,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的;
(八)治安问题突出,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情况属实且影响恶劣的;
(九)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或其从业人员参与以下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管理等级直接变更为C级: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发现部门填写《娱乐场所等级直接变更表》层报市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核实、会商、变更。对于情况属实的,娱乐场所管理等级直接变更为C级,并注明原因;对于情况不属实的,娱乐场所管理等级不变,并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变更娱乐场所管理等级。
第四章 内容标准
第十五条 许可证照,内容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备案;
(四)消防审核意见书;
(五)卫生、环保许可;
(六)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设施,内容包括:
(一)隔断设置;
(二)房中房设置;
(三)吧台、餐桌等物品高度设置;
(四)透明门窗设置;
(五)门窗透明部分遮挡;
(六)门锁、插销等设置;
(七)照明灯光设置;
(八)出入口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设置;
(九)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图像、视频行业标准;
(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图像、视频的留存日期;
(十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及专人值守;
(十二)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十三)迪斯科舞厅安全检查设备设置;
(十四)迪斯科舞厅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业标准;
(十五)迪斯科舞厅专职安检人员。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规范,内容包括:
(一)悬挂等级牌匾;
(二)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标志;
(三)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四)歌舞娱乐场包厢面积;
(五)歌舞娱乐场所曲库内容;
(六)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
(七)从业人员名簿;
(八)从业人员佩戴工作标卡;
(九)从业人员刷卡;
(十)营业日志;
(十一)营业时间;
(十二)核定人数。
第十八条 保安配备,内容包括:
(一)保安公司资质;
(二)保安员资格;
(三)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情况;
(四)保安人员数量;
(五)保安人员着装;
(六)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加1-2分,加满10分为止:
(一)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明查、暗访,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主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娱乐场所管理等级牌匾。
娱乐场所管理等级牌匾的式样、规格、尺寸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楼道、走廊、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及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文化部门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每个包厢、包间内至少悬挂1个警示标志;楼道、走廊每10米至少悬挂1个警示标志;大厅每20平米至少悬挂1个警示标志。
第五章 明查暗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实行娱乐场所检查证(IC卡)制度。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娱乐场所内登录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有关检查情况时,必须刷卡进行身份确认。“娱乐场所检查证”的式样、规格、尺寸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文化部门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明查和暗访应填写纸质的《娱乐场所明查、暗访评分表》,及时录入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和管理端,评分结果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
省公安厅、文化厅将统一印制《娱乐场所明查、暗访评分表》。
第二十五条 对娱乐场所实施明查时,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检查人员应当着执法制式服装,主动出示警官证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并佩戴“娱乐场所检查证”现场刷卡登录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明查的结果,必须通过安装在场所内的娱乐场所信息系统当场录入,不得删除、更改。对娱乐场所进行暗访的结果,应当在3日内录入娱乐场所信息系统,不得删除、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A级娱乐场所,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至少明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年至少明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年至少暗访一次。
对于B级娱乐场所,辖区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明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季度至少明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年至少暗访两次。
对于C级娱乐场所,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周至少明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月至少明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季度至少暗访两次。
对于A级娱乐场所,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每季度至少明查一次,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明查一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每半年至少暗访一次。不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市辖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区文化主管部门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检查标准执行。
对于B级娱乐场所,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每月至少明查一次,县文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明查一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每半年至少暗访两次。不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市辖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区文化主管部门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检查的标准执行。
对于C级娱乐场所,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每半月至少明查一次,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每月至少明查一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暗访两次。不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市辖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区文化主管部门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检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文化主管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的明查或暗访次数,每次明查或暗访的程序按照本办法实施,其结果纳入娱乐场所半年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组织的联合明查、暗访,仅纳入最高级公安机关或文化部门明查、暗访的次数统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活动应填写《娱乐场所明查、暗访评分表》,及时录入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分值统计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等级动态升降时,各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七章所列的内容标准,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加、减分考评,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录入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一)娱乐场所等级初次评定确定后的半年期间内,各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章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标准对娱乐场所进行明查、暗访。每次明查、暗访均应填写《娱乐场所明查、暗访评分表》,并将所得分值及时录入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将自动对本次检查项目得分进行累加。
(二)加分项目由各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的主办单位参照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填写,同一情况不重复加分。
(三)半年等级评定期间内,受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罚的,其减分项目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及时在系统中填写,同一情况不重复减分。
(四)根据半年评定期间内明查、暗访、加分、减分情况得出的总分值,省公安厅、文化厅将在统一的时间内设定统一的权重系数,系统将按照设定的权重系数自动得出该娱乐场所的管理等级。
第七章 行政处罚结果运用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或明查、暗访时发现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根据其受到的相应处罚(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除外)与本办法等级管理评分直接挂钩。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在半年等级评定中给予扣除5-10分。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在半年等级评定中给予扣除15~20分。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自停业整顿结束之日起至相邻两个等级评定周期内该娱乐场所的管理等级均为C级。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已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连续3次等级评定均为C级的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娱乐场所信息系统对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于10日内在娱乐场所信息管理系统中给予回复;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高级别的受理单位给予回复或指令辖区治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回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有数据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文化厅市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