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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电子游戏机评鉴作业暨查验贴证实施要点
//www.8va8.com 作者:游艺风编缉部 发布时间:2010/3/16 14:35:41 关注: 我要评论

自《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发布后,任何在台湾经营、贩卖的电子游戏机,都须经过台湾评鉴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完成贴证程序后,方能合法经营、贩卖。对于申办的具体程序,大部分台湾业者至今仍深感茫然。
而国家文化部在2008年底亦积极组建“游戏游艺机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并在2009年4月9日正式公布了《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同时规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各游艺娱乐场所将不得使用文化行政部门下发的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之外的游戏游艺机。现如今,业界正在翘首期盼下一批的机台内容审查。
大陆、台湾两地政府的态度十分明显:电子游戏机审查势在必行。
鉴于此,《游艺风》特联合《台湾电玩》,深度剖析台湾经济部所公布的《电子游戏机评鉴作业程序》及《电子游戏机查验贴证实施要点》,以飨两地读者,供海峡两岸业者参考。

按台湾《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凡是在台湾经营、贩卖之电子游戏机,均需于制造或进口前,向台湾最高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最高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合格者才可获发机具类别标示证。目前负责台湾电子游戏机评鉴分类工作的评鉴单位,为评鉴委员会;经济部商业司为业务单位,负责一般行政作业,收受初审业者递交的申请数据。
只要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件设计厂商及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电子游戏场业等资格者,均可向经济部商业司提出机台评鉴申请书,待初步审查合格后,机台将送至评鉴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鉴。
依《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游戏机区分为益智类、娱乐类、钢珠类三类。业者须待评鉴程序结束后,方能进行最后阶段的查验贴证。但若是做为外销用途的电子游戏机beplay体育iso下载 ,不论益智、娱乐、钢珠类,可不须通过评鉴及查验贴证。
(1)机台评鉴须知
当业者自台湾以外地区进口电子游戏机或是自行研发推出的beplay体育iso下载 ,有意在台湾贩卖时,应尽快向商业司递交申请评鉴资料,取得合法经营、贩卖之权利,所需资料如下: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制造业:工厂登记证复印件,进口人:出进口厂商登记卡复印件,软件设计厂商及电子游戏场业: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说明书(一式四份)。
四、电子游戏机之操作过程光盘片(由申请者自行制作)。
五、有关申请表、说明书格式可至商业司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gcis.nat.gov.tw/SPOB
当资料备齐之后,即可向经济部商业司提出申请。若为进口机台者,则应于进口前提出申请,相关流程如下:
→3-1.补正:依前项审核结果,若产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申 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十五日内补正。 (1)申请人资格
不符者;(2)申请表格式不合,或应提出之文件不符
者;(3)应备文件不足或内容数据有缺欠者。
↓(重新审核)
1.送件→2.审核→3-2.通过→4评鉴:召开评鉴委员会审查申请案件。
↑ →3-3.驳回
↑ ↓
←---(重新送件)

当经济部商业司收到数据并确认无误后,申请案件将会在一个月内完成评鉴工作。进入评鉴程序后,业者须检具电子游戏机之游戏影片档案,以供评鉴参考及存盘比对。并可视状况,要求申请人检具电子游戏机列席评鉴会议,向评鉴委员直接说明。
完成评鉴的案件,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另由经济部公告。只有评鉴核可通知后,才可凭此办理进口、制造。需要注意的是,新申请案件与经委员会评鉴之案件相同时,业务单位得依原评鉴决议径予办理,不需再提送委员会重新评鉴,以节省时间。
(2)需以工商凭证申请查验贴证
当机台通过评鉴后,依据《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仍需向经济部申请查验贴证,经与原申请案件内容比对无误后,才分别于电子游戏机之主板或外框明显处黏贴类别标示证(见图-机具类别标示证格式),自此beplay体育iso下载 方能正式推出。
(3)查验贴证须知

尽管电子游戏机通过评鉴,但电子游戏机凡是出厂或进口时,不论益智类、娱乐类之主板、框体均需分别查验贴证。电子游戏机之查验贴证主要系针对软件(主板)执行,以防止业者在评鉴过后私下变更、改造游戏设定。
查验贴证申请作业如下:
一、软件(主板):
1.报请由经济部商业司人员检验贴证,主板上应注明制造(进口)公司(商号)别、游戏名称、时间,以资辨识。
2.检附下列文件:“评鉴通过文件”、“原评鉴申请表”、“游戏说明”等复印件及“主板主程序位置图”,电子游戏机主板查验申请表可至商业司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gcis.nat.gov.tw/SPOB
3.查验抽样数量比率:
     一、未满一千片(台)者,抽验总数量5%。
     二、一千片(台)以上者,除依前项款办理外,其超过一千片(台)部分抽验3%。
   4.注意事项:机具类别标示证张贴于主板主程序只读存储器(ROM)上,业者不得任意撕毁,如机具故障须检修,请径送原厂办理。凡是维修或其它因素,需更换主板者,应重新申请查验贴证。 
5.分进口及台湾制造之益智类机具,为求较周延之保护,故于其主板上另行加装保护盒,因制作精密,拆卸不易且益智类机具较无修改程序之虞,故机具类别标示证得张贴于其主板之保护盒外。
6. 钢珠类因目前对软件程序尚无法测验,经评鉴后由经济部派员查验,分别于框体明显处黏贴机具类别标示证。
二、机台框体:报请由标准检验局依法检验贴证。应报请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并附加合格标签。报验时应检附经济部评鉴通过文件或备妥经济部查验合格之主板,以供检验。
综合上述程序,一部可在台湾合法经营、贩卖的电子游戏机,须完成下列流程:

1.送件→2.审核→3.评鉴→4.软件(主板)贴证→5.机台框体贴证→6.合法贩卖

(4)评鉴查验贴证制度尚待改善
台湾现行机台评鉴制度中,最为业界所诟病的部份,在于经济部尚未拟定一套明白、清楚的beplay体育iso下载 规范,如“非属电子游戏机”,让厂商设计游戏机的过程中,得以有所依据,减少beplay体育iso下载 不符规定的机率。
此外,整套评鉴流程的模式上,如操作影片的拍摄、申请文件的写法等,商业司也未提供更清楚的说明,使业者在递交申请文件时,经常遭遇退件的情形,须重新准备申请数据,造成时间、商业上的损失。
对此,新上任的台湾电子游戏机协会理事长欧哲文指出,“协会将与商业司进行协商讨论,提出一套标准作业流程,供业者遵循。”
欧哲文同时强调,查验贴证程序过于冗长的问题,同样困扰不少电子游戏机产业的业者。即使机台顺利通过评鉴委员会的审核,但beplay体育iso下载 仍需完成两项查验贴证的程序,方能合法上市。
由于经济部负责软件(主板)查验贴证的人手有限,难以加快作业时间,也拖延了后续机台框体贴证的速度,影响到业者beplay体育iso下载 推出的时机,造成商业利益上的损害。
因此,业界普遍希望简化贴证程序,欧哲文表明,“协会主张厂商仅需以评鉴审查通过的公文及游戏功能说明书,就地向商检局申请商检即可。”共同讨论提出一套beplay体育iso下载 上的设计典范、作业方式,和经济部取得共识,创造出产、官双赢的机会。
(表格)台湾电子游戏机协会建议方向
1、提出电子游戏机beplay体育iso下载 研发规范
2、订定申请评鉴的标准作业流程
3、简化beplay体育iso下载 机台的查验贴证程序

第二部分

台湾《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修正日期 20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并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台湾民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最高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场业,指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益智娱乐之营利事业。
第 4 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计算机、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影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但未具影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及装置,其分类如下:
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分级如下:
一、普通级:指仅设置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供儿童、少年及一般大众游艺者。
二、限制级:指设置钢珠类、娱乐类或附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仅供十八岁以上之人游艺者。
电子游戏场业在同一营业场所不得混合营业级别经营。
前项所称同一营业场所之认定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二 章 登记及评鉴
第 6 条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件设计厂商,应于制造或进口前,就其软件,向最高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最高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合格者,发给机具类别标示证。但专供出口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不在此限。
前项查验,最高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团体协助之。
最高主管机关为执行第一项之评鉴分类,应成立评鉴委员会,其组织及评鉴作业程序,由最高主管机关定之。
最高主管机关应自收受评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鉴分类之决定,并公告评鉴分类之结果。
第一项制造业或进口人,应就其机具结构,依商品检验法申请检验。
第 7 条
电子游戏场业者不得陈列、使用未经最高主管机关评鉴分类及公告之电子游戏机及擅自修改已评鉴分类之电子游戏机。
电子游戏机之机具结构或软件经修改者,视为新型机种,应即依规定申请检验及评鉴分类。
第 8 条
电子游戏场申请设立时,其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场所位于实施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都市计划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规定;于非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区域计划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规定。
二、营业场所建筑物之构造、设备,应符合建筑法令之规定。
三、营业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消防法令之规定。
第 9 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第 10 条
经营电子游戏场业,应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其公司或商号之名称及营业项目,应列明为电子游戏场业。
前项名称规定,于公司或商号申请增加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项目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 11 条
电子游戏场业经依法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其营业场所合于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下列事项之登记,始得营业:
一、电子游戏场业之名称。
二、营业级别。
三、机具类别。
四、电子游戏场业为公司组织者,其代表人;为商业组织者,其负责人。
五、营业场所管理人。
六、营业场所之地址及面积。
同一门牌,以设立一电子游戏场业为限。
第一项各款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于事前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撤销或废止电子游戏场业公司或商业登记事项时,主管机关应一并撤销或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
第 12 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负责人或营业场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受辅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
四、曾犯刑法(台湾)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罪,或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
五、曾犯肃清烟毒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或管制药品管理条例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观察、勒戒、强制戒治、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
七、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
八、曾经营电子游戏场业,被撤销或废止营利事业登记、营业级别证,或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未满三年。
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电子游戏场业应自事实发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届期未改正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公司或商业登记。

第 三 章 管理
第 13 条
 电子游戏场业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者,于营业前,应就营业场所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营业期间内,应续予投保;其应投保之范围及金额,由最高主管机关定之。
第 14 条
 电子游戏场业得提供奖品,供人兑换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普通级电子游戏场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电子游戏场业之兑换,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为奖品。
二、买回提供给客人之奖品。
奖品之价值以业者原始进货发票作为兑换奖品价值之依据。
奖品价值之上限,主管机关得依物价波动,逐年调整。
经最高主管机关许可之非营利性公益性团体,得经营公益收购站,收购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所兑换之奖品。
第 15 条
未依本条例规定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场业。
第 16 条
 非电子游戏场业之其他营利事业,不得就其营业场所,供他人设置电子游戏机营业。
第 17 条
 经营电子游戏场业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普通级电子游戏场,禁止未满十五岁者于上课时间及夜间十时以后进入及滞留。
二、限制级电子游戏场,禁止未满十八岁者进入。
三、于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
四、于营业场所入口明显处,标示营业级别及入场年龄限制。
五、不得于电子游戏机使用真币、信用卡、金融卡、现金卡、储值卡或其他作为签帐、提款、转账或支付之电磁纪录物或芯片;其娱乐用代币之大小、式样或重量,不得与真币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赌博、妨害风化或其他犯罪行为。
电子游戏场业从业人员执行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得请消费者出示年龄证明。
第 18 条
 电子游戏场业或其营业场所自行停止营业达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其复业时,亦同。
第 19 条
 电子游戏场业有解散或终止营业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并缴销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
第 20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检查电子游戏场之营业,电子游戏场业负责人、营业场所管理人或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进行前项检查时,得会同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机关配合检查,并得视需要请警察机关协助。
实施第一项检查之人员,应主动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第 21 条
  电子游戏场业不得设置本条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电子游戏机供人娱乐。

第 四 章 罚则
第 22 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处行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23 条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件设计厂商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处负责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者,依商品检验法规定处罚。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者,处负责人或行为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24 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 25 条
 擅自变更电子游戏场营业级别、机具类别或混合营业级别经营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仍继续营业者,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公司或商业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第 26 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或保险期间届满未予续保,或投保后无故退保,或投保范围或金额未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公司或商业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第 27 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其涉有赌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 28 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处行为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改善为止。
第 29 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改善为止。
第 30 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改善为止。
第 31 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其停业,并于判决确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号名称及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之申请。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公司或商业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第 32 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33 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缴销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届期仍未缴销者,公告注销之。
第 34 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35 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者,处负责人或行为人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公司或商业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并将其机具没入销毁;其涉有赌博或妨害风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 36 条
 本条例所定之罚锾及没入,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外,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37 条
 (删除)
第 五 章 附则
第 38 条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之电子游戏场业,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届期未申请者,废止其电子游戏场业之登记。
第 39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为2009年1月6日修正之条文,其施行日期由台湾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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